申报新资源食品申报材料要求 2010-05-0515:28:10|分类:申报注册政策法规|字号订阅 一、申请在我国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及其提取物卫生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 份,复印件 4 份): (一)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国产); (三)名称、来源(地理学、食用部位)、特征(动物和植物需提供生物学和生态学特征,矿物需提供化学结构特征)及动植物养殖、种植和野生情况; (四)用途、应用范围和人群可能的最大摄入量及计算依据; (五)检验报告,包括: 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全成分(包括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及潜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等)检测报告;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和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六)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研究资料及人群安全食用情况; (七)产品样品; (八)标签和/或说明书; (九)有助于申报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或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卫生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 份,复印件 4 份): (一)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国产); (三)来源、名称(包括种属、拉丁文名称、菌株号等); (四)培养条件资料(培养基、培养时间和培养温度等); (五)保藏方法、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 (六)检验报告,包括: 1、卫生部认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包括毒力试验); 3、可能产生细菌毒素、抗菌素或真菌毒素的微生物还应出具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有关细菌毒素、抗菌素和真菌毒素的检测报告; 4、真菌及其菌丝体应提供卫生部认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全成分分析报告,菌丝体还应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菌丝体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经过驯化、诱变的微生物,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八)用途、使用范围,直接食用的微生物需提供人群可能的最大摄入量及计算依据; (九)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研究资料及人群安全食用情况; (十)产品样品; (十一)标签和/或说明书; (十二)有助于申报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