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著作权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本市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是本市著作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公安、海关、科学技术、教育、技术监督、对外经济贸易、测绘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版权保护协会)*版权保护协会是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人,在市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其章程开展著作权业务培训与学术交流,提供著作权业务咨询
第五条(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
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无主著作权的行使)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下列组织代为行使:第1页共4页(一)作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二)作者生前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市版权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代为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将作品使用报酬上交国库
第七条(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报酬支付)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