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劳办发[1994]28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
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学习、理解、贯彻《劳动法》,我们编写了“《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内部参考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处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