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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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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保 障 定 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保 障 定 点 管 理 , 提 高 医 疗 保障 基 金 使 用 效 率 , 更 好 地 保 障 广 大 参 保 人 员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与 健 康 促 进 法 》 及《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保 障 定 点 管 理 应 坚 持 以 人 民 健 康 为 中 心 ,遵 循 保 障 基 本 、 公 平 公 正 、 权 责 明 晰 、 动 态 平 衡 的 原 则 , 加 强 医 保 精细 化 管 理 , 促 进 医 疗 机 构 供 给 侧 改 革 , 为 参 保 人 员 提 供 适 宜 的 医 疗 服务 。 第 三 条 医 疗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医 疗 机 构 定 点 管 理 政 策 , 在定 点 申 请 、 专 业 评 估 、 协 商 谈 判 、 协 议 订 立 、 协 议 履 行 、 协 议 解 除 等环 节 对 医 疗 保 障 经 办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经 办 机 构 ” ) 、 定 点 医 疗 机 构进 行 监 督 。 经 办 机 构 负 责 确 定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 并 与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签 订医 疗 保 障 服 务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医 保 协 议 ” ) , 提 供 经 办 服 务 , 开 展医 保 协 议 管 理 、 考 核 等 。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医 疗 保 障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及 有 关 政 策 , 按 照 规 定 向 参 保 人 员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 第 二章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确定 第 四 条 统 筹 地 区 医 疗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公 众 健 康 需 求 、 管 理 服务 需 要 、 医 保 基 金 收 支 、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等 确 定 本统 筹 地 区 定 点 医 疗 服 务 的 资 源 配 置 。 2 第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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