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附件 电 力 建 设 新 技 术 应 用 专项评价办法 (2017 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建设科技创新新常态,坚持主动创新驱动,推动电力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以下简称“五新”)在电力建设工程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提升电力建设科技进步水平,统一电力建设工程新技术应用评价的规则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新技术应用效果的专项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本工程推广应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见附件 1)、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见附件 2)、电力建设“五新”推广应用信息目录(见附件 3)及其他自主创新技术(各类新技术按国家、行业最新公布的版本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研发成果是指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依托本工程研发的成果,包括: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QC 成果奖及其他奖项; 2.取得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法; 4.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编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技术包括: ―2 ― 1.国内首创或行业首创(应有查新报告); 2.省部级及以上有关技术委员会出具关键技术评审报告或相关证明; 3.新纪录(工期、造价、用地、连续运行天数等新纪录,应有查新报告)。 第六条 新技术应用应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提出量化的实施计划并编制实施细则,将新技术应用纳入到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协议、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技术措施等相关技术文件中。 第七条 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按工程初评、提出申请、现场评价、会议评审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的受理单位(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其人力资源、注册资本、管理水平、检测手段、工程业绩等应满足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需要。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条 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应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总承包 单位,在 工程通 过达 标投 产 且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主 要参建单位完 成 工程新技术应用专项初评后 提出申请。 第十一 条 申请应提交 的资料 (全部申请资料 只 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