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徐州分公司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0 /1 1 /8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 目的 明确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权限、程序及办法。 2. 适用范围 分公司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3. 职责 3.1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3.2 机械设备事故由工程管理科(机械)归口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分析统计上报;涉及人身伤害的由安保部门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无机械损失只有人身伤害由安保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详见SDJY.350.330――2004《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3.3 交通事故:厂外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部门处理,安保部门对外负责处理或委托汽车运输公司或公务用车公司协同对外处理;厂内交通事故由安保部门负责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厂内交通事故伴随伤亡事故按工伤事故规定统计上报;厂内、厂外交通事故统一归口安全保卫部门统计上报; 3.4 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安全保卫部门参加,如伴随人身伤亡事故按工伤事故规定统计上报。(具体办法由保卫部门制定) 3.5 设备事故: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发生设备损坏事故由工程管理科(质检)负责调查、分析、处理、统计上报,如伴随人身伤亡事故安全保卫部门参加调查处理。(具体办法由工程管科制定) 3.6 各类事故除按职能部门管理系统上报外,并归口报告同级安全保卫部门备案,事故登记表一式四份[工地自存、职能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备案、省公司各一份]。 4. 人身伤害事故分类: 4.1 记录事故 4.1.1 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4.1.2 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 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徐州分公司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0 /1 2 /8 4.1.3 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4.2 轻伤及轻伤事故: 4.2.1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4.2.2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4.3 重伤及重伤事故 4.3.1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