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标准 和合格 评 定程 序 ,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 费 标准 。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 国务 院 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目录,目录由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 合发 布 ,并会同 有关方面 共同 实施。 第五 条 国家鼓 励 开 展 平 等互 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 互 认活动,互 认活动应 当 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 权 的有关部门对外 签 署 的国际 互 认协议 框 架 内进行。 第六 条 从 事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 业 活动中所知 悉 的商 业 秘 密及生产技术、工艺 等技术秘 密 和信 息 负有保密 义 务 。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 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 本规范由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 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 国家认监委制定、发 布 。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