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民非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5 篇民非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篇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 XXXXXXXXXXXX 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用第一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一一由董事会任免
(二)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一一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组长、副组长一一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五)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六)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一)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2 张
第十条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服务第一条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