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范围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制度问题探究【第一章】劳动法中竞业禁止司法适用探析引言【第二章】竞业禁止制度遭遇的法益冲突及立场选择【第三章】竞业禁止协议中补偿金条款【第四章】竞业禁止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第五章】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范围【结语/参考文献】竞业禁止制度的有效运用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 5 章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范围每个国家的竞业禁止制度都有不相同的地方,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会对竞业禁止制度的内容设置很多限制。为了防止竞业禁止制度被强势的用人单位刻意使用来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或者限制竞争,各国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范围都树立了一个合理性要求的门槛。具体而言,竞业禁止协议只能由用人单位同可能掌握、接触到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期限、行业、地域等竞业禁止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需要进行合理的限制,不能对劳动者的劳动权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产生过度损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①第 1 款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主体做出了具体规定,行业、地域、时间在不超过两年的范围内则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虽然该条在第一款最后一句加上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这一概括性的限制,但是这种条款很难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许多用人单位设定的竞业禁止范围往往都超出了合理限制,大多采用概括性约定,导致竞业的范围过广,这种不合理的竞业限制一方面损害了劳动者基本权益,一方面也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的市场竞争。笔者将从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时间、地域、行业四个方面的规制入手,对竞业禁止的限制范围问题进行评述。5.1 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主体从笔者梳理的案例来看,实践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者集中在董高监、高级技术人员以及一些业绩良好的销售人员,也不乏同所有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用人单位,更甚者还有同清洁工人签订协议②,但是此种做法值得商榷。《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属于兜底条款,这就给了用人单位一定的借口,同其认为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顾劳动者实际上有没有接触。董高监和技术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是有很大的可能性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这些人同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就一般的劳动者而言,其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上述提到的同清洁工人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案件,用人单位提出其接触到了商业秘密的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