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
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
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科、辅助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
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⑵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