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部 分 第 1 章 船 体 结 构 材 料 第 1 节 一般要求 1 检验和检查 1.1 总则 所 有 已 经 过 认 证 或 计 划 认 证 的 船 体 结 构 和 船 用 设 备 的 材 料 的 检验 和 检 查 要 符 合 验 船 师 的 要 求 并 符 合 以 下 或 与 以 下 等 同 的 要 求 。 由 于考 虑 到 国 家 已 规 定 的 材 料 生 产 操 作 方 法 和 材 料 的 计 划 用 途 , 如 材 料 所用 于 的 零 件 、船 的 类型和 计 划 用 途 及船 体 结 构 类型, 所 以 与 此处所 规定 的 特性有 所 不同 的 材 料 、试样和 机械性能检 验 步骤可经 申请批准后使用 。 1.2 制造商的认可(2003) 1.2.1 (2005) 船 体 结 构 用 轧制状态产 品应由 通过 本船 检 局对该钢种认 证的 钢厂制造。 产 品对焊接和 所 要 承受的 成形加工的 适用 性要 在初次认 证 检 验 期间在钢厂演示证 明。钢厂的 认 证 应按照附录 4 的 第2 部分。 1.2.2 (2006) 制造厂商有 责任在生 产 期间确保执行现行的 工艺规 程和 生产 控制及遵守制造规 范。 如 果执行工艺规 程和 控制有 偏差而可能产 出不合 格产 品时, 制造商要 进行全面调查 以 确定 偏差原因并 制定 对策以 便预防偏差再度发生 。 应提交给验 船 师 完整的 调查 报告 。 船 检 局 保 留 要 求 进 一 步 调 查 的 权 利 , 直 到 解 决 了 偏 差 原 因 并达 到 了 验 船 师 的 要 求 。 在 由 钢 厂 发 货 前 , 应 检 验 每 件 受 到 影 响 的产 品 并 达 到 在 场 的 验 船 师 的 要 求 。 另 外 , 可 增 加 对 随 后 产 品 的 检验 次 数 以 得 到 质 量 的 可 靠 性 。 1.2.3 在 钢 产 品 不 是 由 轧 钢 厂 冶 炼 生 产 时 , 要 遵 守 2-1-1/7.3 的 工艺 步 骤 。 1.3 检 验 和 检 验 数 据 1.3.1 目 击 检 验 标 志 W 标 明 ,除 非 设 备 已 注 册 并 且 产 品 的 制 造 是 按 照“船检 局 的 质 量 保 证大纲”, 否则验 船 师 要 目 击 检 验 。 1.3.2 制 造 厂 数 据 标 志M 标 明 , 检 验 数 据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