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规律对检察权革新影响的思考一、司法规律的概述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规律具有客观性、重复性、必然性、稳定性、普遍性等特征
其可以分为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
所谓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也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司法在发展和运行中,也具有这种客观规律
而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一种,是人类进行司法活动所具有必然趋势和特征,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等特征,但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司法体制、不同政治制度乃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其内涵是千差万别的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政治、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司法规律也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
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二、司法规律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司法规律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规范运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检察权的产生、性质、特征、运行及发展都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
不论从规范意义上看,还是从实践意义上看,司法规律和检察权两者总是存在相互依赖性
两者协调统一,是司法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共同价值的前提
(一)检察权体现以权制权的司法规律要求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
”为了防止专制统治,现代国家权力必须分权制衡
根据第1页共5页马列主义国家理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机关、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