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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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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制度,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司法鉴定委托部门、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第三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向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嫌疑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法案件,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第五条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工作责任制,对投诉查处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章投诉范围和管辖第六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1页共5页(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八)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九)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四)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九)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行为投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统一处罚的原则。省司法厅可以直接查处有重大影响、涉及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和认为确需由自己查处的司法鉴定违法案件。省司法厅可以书面委托市司法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市司法局可以对所监督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第2页共5页人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一由省司法厅给予行政处罚。第九条投诉人一般应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第三章受理和立案第十条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应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被投诉人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人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人核对并鼓励其签名。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投诉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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