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 年版)为加强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关节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三级医院设有骨科或者运动医学科,二级医院外科设有骨科或运动医学专科病房
每年收治骨科关节疾病患者不少于 500 例,完成骨科关节疾病手术不少于 100 例
手术室条件要求
(1)包括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有不少于 1间手术室达到 I 级洁净手术室标凍手术区 400 级层流、周边区 1000 级)
(2)有满足开展关节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关节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关节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不少于 2 名经过关节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附件 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展骨科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 年,近 5 年累计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 500 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 50 例,或每年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