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 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23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 2008年 3月 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2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3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