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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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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规 约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坐落:合肥高新区科学大道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为物业用房。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物业用房东侧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由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1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五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四)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的经营活动,收支及财务账目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并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向全体业主公告。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30%内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的报酬、业主委员会兼职财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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