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原则及调解人员工作准则一、依法原则,就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道德规范进行调解。二、自愿原则,就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注意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而强制调解。三、不限制诉讼原则,就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人员工作准则一、不得私立章法。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便民、快捷、高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关于相关法律规定和省综治办关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实施意见,使诉前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对咨询立案时自愿要求和解的简易民事纠纷,立案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引导到诉调对接室进行诉前调解或向当事人出具人民调解建议书,建议其到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基层组织进行调解。第二条对调解成功仅需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立案,以适合的村(居)调解组织的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条对需要法律效力文书的,予以立案,由审判人员审核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减半收取诉讼费。第四条诉前调解需在十五天内调解完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规定时间内调解不了的纠纷应及时通知当事人转入诉讼程序,杜绝久调不决现象。第1页共9页第五条诉前需要进行依法和司法鉴定,可向诉调对接室或适合的村(居)调解组织提出申请,由调诉调对接工作室室组织质证并办理委托鉴定事项。鉴定结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或直接立案。第六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做出的承诺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任何人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使用。第二篇: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依法原则。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自愿平等原则。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XX县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第2页共9页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主管部门撤换。1、受理和依法调解本辖区内:(1)农村生产经营性纠纷、干群纠纷。(2)企业改革中引起的下岗、待岗纠纷。(3)城市因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引起的拆迁、安置、噪音扰民、物业管理纠纷。(4)婚姻、继承、赡养、扶养、抚养纠纷。(5)邻里因宅基、边界和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侵权纠纷。2、因各种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静坐请愿、群体性械斗纠纷。3、“148”协调指挥中心分流的突出重大纠纷案(事)件纠纷。4、上级党政部门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1、例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1)总结工作。分析各类纠纷发生、发展的趋势及调解预防工作形势;(2)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制定工作措施;(3)研究疑难调解纠纷方案。2、学习制度(1)每年组织2-3名人民调解员参加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