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相关规定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央、市政法工作会议关于“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要作用,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作机构和职能(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联调委”)联调委设在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工作机构由本区的综治办、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分局、房地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总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街道(镇)、行业调委会负责人组成,联调委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和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职责:1、受理并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和区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2、协助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3、协调纠纷涉及的职能部门进行或参加人民调解工作;4、负责联调委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实施;5、召开联调委工作会议;6、配合区司法局对在联调委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是联调委下设的工作机构,设在区法院,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组成,对外以联调委名义调解民事纠纷,其业务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共同指导。如工作需要,第1页共7页其他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或法律服务志愿者等社会人士也可以承担部分工作室工作。工作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职责:1、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2、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3、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4、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5、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6、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7、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三)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工作组(简称“指导组”)区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组是联调委下设的对内工作机构,有二名以上法官等人员组成。指导组组长由区法院审判业务庭庭长担任。职责:1、对工作室业务进行指导;2、负责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与工作室的工作衔接和协调;3、及时提供指导人民调解业务工作的统计分析等资料;4、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四)其它调解组织承担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置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人数一般在二人以上。主任由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兼任,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名,由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职责:1、调解联调委转委托人民调解的纠纷;2、承担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3、根据联调委的建议,参加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部分民第2页共7页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4、向联调委提供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分析;5、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第三条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按照“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属委托人民调解范围:(一)离婚纠纷;(二)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三)继承、抚养、收养案件;(四)相邻纠纷;(五)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六)损害赔偿纠纷;(七)拖欠水、电、煤费、物业费案件;(八)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第四条受理(一)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民事权利(诉讼)请求;3、有纠纷事实;4、申请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必须是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二)方式区法院在纠纷受理前(简称诉前)、纠纷受理后开庭审理前(简称审前)以及审理过程中(简称审中),均可进行委托调解。并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将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准备诉讼的民事纠纷委托或引导到联调委进行人民调解。1、当事人申请民事纠纷当事人向联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