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两个以上(含两个)单项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加其它单项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 0.35 系数;加两个乘 0.2 系数;加三个乘 0.15 系数;四个以上的单项工程不另增加工期。公式一(两个单项工程):T=T1+T2×0.35公式二(三个单项工程):T=T1+(T2+T3)×0.2公式三(四个及以上单项工程):T=T1+(T2+T3+T4)×0.15T:工程总工期。T1、T2、T3、T4:单项工程工期,且单项工程工期 T1≥T2≥T3≥T4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计取的来源:京建发〔2010〕255 号一、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30%。超过 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一)压缩定额工期在 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0.2‰;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0.6‰。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 2%。(二)压缩定额工期在 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0.4‰;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1‰。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 3%。精心整理三、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 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压缩定额工期 10%以内的天数按本通知第二.(二)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10%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抢工措施费: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1‰;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3‰。四、招标人计算的压缩工期增加费、抢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并计入总价。五、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按期完成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