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制度1 目的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 号]的要求,为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建立公司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是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公司范围内所承揽的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应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其它公路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3 引用文件3.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3.2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3.3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 号)。4 管理内容4.1 职责4.1.1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创建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4.1.2 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协助项目经理负责创建活动的计划、组织、布置和检查,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创建工作负领导责任。4.1.3 项目部各岗位管理人员及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创建工作的具体开展。4.1.4 公司各职能部室协助基层单位开展好“平安工地”创建活动,为基层单位顺利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提供支持及各项保障。4.2 “平安工地”领导小组的建立4.2.1 凡满足“平安工地创建规模的工程项目,项目部应以创建“平安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强化科学管理,对本合同段创建“平安工地”及考核评价结果负主体责任。4.2.2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项目专职安全员、各岗位管理人员和施工队长为组员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等工作。4.2.3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风险预控。4.2.4 项目部设“平安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项目副经理具体负责。4.2.5 按照交通运输部“平安工地”考核标准,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安全管理及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4.2.6“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由项目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