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司法部统一组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年龄在60岁以下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依照考核程序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第1页共10页制工作已满五年的;(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年龄在60岁以下
第八条申请考核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向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辞去原职或无职业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上述材料进行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