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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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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新《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2011 年第 25 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原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 号)、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 号)文件同时废止。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新《办法》有以下 8 个亮点。 亮点一: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新《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 88 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亮点二: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新《办法》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即都要报备,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办法》明确,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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