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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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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相关问题 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另行制定。 2、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建筑企业资质副本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配置: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一个正本,六个副本;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个正本,二~四个副本。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经过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3、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4、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除上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中央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除本条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5、建筑企业资质遗失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到建设部补办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3)持遗失情况的说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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