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719) 附件 XX 市流通环节食品保质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XX 市对过保质期食品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市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其相关食品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包括流通环节现场制售经营者及兼营食用农产品的食品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食品超市,是指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总和在1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 平方米)的商品零售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型食品超市,是指综合经营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6000 平方米以下(不含 6000 平方米)的食品超市
本办法所称大型食品超市,是指综合经营面积在 6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食品经营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食品超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临近保质期限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界定规则如下: (一)保质期为 1 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 45 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 1 年的,期满之日前 20 天; (三)保质期 90 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 15 天; (四)保质期 30 天以上不足 90 天的,期满之日前 10 天; (五)保质期 15 天以上不足 30 天的,期满之日前 5 天; (六)保质期 3 天以上不足 15 天的,期满之日前 2 天; (七)保质期不足 3 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