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 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 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XX 县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 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XX 县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未设检 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 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 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 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 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 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 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拟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 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 对象的措施; 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 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但边远地区 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 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 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 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第六条省以下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 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 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 检疫证书; 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