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5 -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2 部分: 非合金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EN 10025-2:2004 代替EN 10025:1990 该标准取代EN 10025:1990 + A1:1993 非合金结构钢热轧产品 –交货技术条件
该欧洲标准其它部分的标题是: 第1 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第3 部分:正火/正火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4 部分:热机械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5 部分: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6 部分:调质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1 范围 该标准第2 部分,第1 部分除外,规定了扁平材和长材产品及半成品的交货技术条件,是按表2~表6(化学成份)和表7~表9(机械性能)中给出的钢种和品种按6
3 中给出的交货条件进一步处理热轧的非合金钢的扁平和长材产品
在该标准中也规定了3 种设计的钢种(见表3 和5)(化学成份)和表8(机械特性)
该标准不适用于空心结构钢和钢管(见EN 10210-1 和EN 10219-1)
对于钢种为S450J0 的长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适用于3mm~ 150mm 的厚度
对于所有其它钢种和品种的扁平材和长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适用于 250mm 的厚度
除了J2 和K2 品种的扁平材产品外,交货技术条件适用于 400mm 的厚度
由S185、E295、E335 和E360 钢种制造的产品不能标上 CE 标记
在本部分中规定的钢不能进行加热处理,在交货条件+N 中交货的产品除外
允许应力释放退火(参见EN 10025-1:2004 中7
1 中的注)
在+N 条件中交货的产品可在交货后热成形和/或正火(见条款 3)
注1:按本标准将半成品轧制成成品的产品将在询价和订货时达成特殊协议
也可在订货时对化学成份达成协议,然而值应在表2 和3 中规定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