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2020 年 5 月 14 日)杨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一)基本案情2018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6 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 149 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 11 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二)裁判结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2019 年 3 月 21 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三)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罗某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出于消遣发射弹珠危害公共安全,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基本案情2018 年 11 月 10 日 21 时许,罗某伟携带弹弓及弹珠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33 号新其路鞋城三楼保安宿舍楼顶玩耍。期间,罗某伟使用弹弓向楼顶的墙体发射弹珠,后又向荔湾区环市西路 133 号对出的转入广园西路方向的路面发射了 2粒弹珠,其中一粒弹珠(钢珠)击穿途经该处的一辆正载有多名乘客的 198 路公共汽车左边第三块车窗玻璃。经鉴定,该辆公共汽车受损的车窗玻璃损失价格为 850元。2018 年 11 月 13 日,罗某伟向到场调查的公安人员自动投案。(二)裁判结果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正值晚上 21 时,路面交通繁忙,行人、车辆较多,罗某伟在楼顶使用弹弓向公共道路发射钢珠,造成一辆正载客行驶的公交车车窗损毁, 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