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前置手续规定及需提供资料建设项目审批从选址到开工可划分为五个阶段,有一定的先后顺序,没有那么严格,其中有些需要前置条件,但是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实行联审联批时可同时办理,以推进项目尽早开工
然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
一、第一阶段:选址阶段(一)审批单位:城市规划局(二)审批事项:核发《选址意见书》(三)需提供材料:1、《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书》;2、拟选址位置的 1:1000 现状地形图 2 份及其电子文件;3、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限于国家、省、市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的项目);4、需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1)、位于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意见;(2)、属于工业项目及其他对环境影响项目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预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3)、属于易燃易爆项目的,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4)、位于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5)、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6)、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涉及铁路、公路、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它问题的,依法确定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四)具体流程及时限: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规划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工作,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和项目立项阶段(10 个工作日)(一)审批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改委
(二)联审联批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10 个工作日)、土地预审(6 个工作日)、项目立项(3 个工作日)
(三)需提交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1)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表;(2)环评报告书(表)
2、用地预审(1)市城市规划局批复的《选址意见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