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
产前筛查技术配置应当以人群对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需求、产前筛查技术发展为依据,符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要求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产前筛查机构)应当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主要职责(一)进行出生缺陷防治健康教育
(二)开展与产前筛查相关的临床咨询
(三)开展常见的胎儿染色体病、开放性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常见严重的胎儿结构畸形等产前筛查工作
(四)将拟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转诊至与其合作的产前诊断机构
(五)统计和分析产前筛查有关信息,按要求定期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六)建立追踪随访制度,对接受筛查的孕妇进行妊娠结局追踪随访
(七)接受有合作关系产前诊断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
(八)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在本机构进行筛查的孕妇建立信息档案,档案资料保存期应为 15 年
二、设置要求(一)设有妇产、超声、检验等科室,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具有开展临床咨询、助产技术、超声产前筛查等专业能力,可独立开展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或与产前诊断机构合作开展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关采血服务
(二)配备至少 2 名从事临床咨询的妇产科医师,其中1 名具有 5 年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配备至少 2 名从事超声产前筛查的临床医师,其中 1 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 年以上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经验;设置生化免疫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至少 2 名生化免疫实验室技术人员,其中1 名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 2 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
产前筛查机构配备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满足相应工作量的要求
(三)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转会诊关系,双方签订转会诊协议,接受其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
三、人员能力(一)从事产前筛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