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息公开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季乐上海大学法学院XX省外青松公路7989号上海大学法学院2002研在我国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的今天,任何行之有效地抑制腐败、倡导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已成为党、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十分重视和关心的内容
而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法律制度将很大限度内保证这一要求的实现;其目的一是强化民主政治,二是防止贪污腐化
民主政治使公民能够参与行政、监督行政
要监督政府首先要了解它
行政公开是监督行政的基本前提,没有行政公开就没有监督行政
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法律制度不仅是一个世界潮流,更是我国所面临的当务之急
行政公开原则实际上是行政程序法的特有原则,也是行政程序法区别与行政实体法的根本标志
它是政治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序上的体现,是公民参政的延伸
行政行为的公开化有利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并使公民能够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从而帮助克服官僚主义,同时也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界定行政公开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
行政公开,在我国也称增加透明度,是二战以来世界行政的一个发展趋势
公民的知情权和与之相对应的政府说明义务是行政公开的法理基础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对重要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了解
这些行政行为主要是制定行政规范、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决定、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以及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
有的学者以行政主体在行政公开的作用不同将行政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
①所谓主动地公开信息是指政府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布政府信息(如我国的《国务院报》、《人民日报》等),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所谓被动地公开信息,是指应人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允许申请人通过查阅、阅第1页共8页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