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第1 章 总则 第1 .0 .1 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1 .0 .2 条 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1 .0 .3 条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 、7 、8 和9 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 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7 度、8度、9 度",简称为"6 度、7 度、8 度、9 度"。 第1 .0 .4 条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第1 .0 .5 条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第1 .0 .6 条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 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 .1 术语 第2.1.1 条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第2.1.2 条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 第2.1.3 条 地震作用 earthqu ake action 由地震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第2.1.4 条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 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第2.1.5 条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 nd motion 50 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 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第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