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68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3 2013 ,自2014 年7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2.0.2 、4.1.3 、4.2.3 、6.1.1 、6.1.2 、6.1.3 、6.1.5 、6.1.6 、6.1.7 、6.1.9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lO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 年12 月19 日 1 总则 1.0.1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装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2OkV 及以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1.0.3 2O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选用设备和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4 2O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所址选择 2.0.1 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 较 后 确定: 1 宜 接 近 负荷中心 ; 2 宜 接 近 电源 侧 ; 3 应方便进出线 ; 4 应方便设备运输 ; 5 不 应设在 有剧 烈 振 动 或 高 温 的场 所; 6 不 宜 设在 多 尘 或 有腐 蚀 性物 质的场 所,当 无 法 远 离 时,不 应设在 污 染 源 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8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9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 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2.0.3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