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
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 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 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
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
注:①除 本 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 , 其他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 行的国 家 标 准 《建筑设 计防 火规范 》 的有 关 规定
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
2 5 h ;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
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0
5 h ,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1 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 0
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