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2007-9-3 11:23:15 前言 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
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
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
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 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 德 国国家 标准 DIN31000/VDE1000—1993《 技术设备符合 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 、俄 罗 斯 国家 标准 ΓOCT12
003—1992《 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 的
在技术内 容 上与 上述 标准相一致 ,在编 写 规则上按 GB/T 1
1—1993《 标准化工作导 则第 1 单 元 : 标准的起 草 与 表 述 规则第 1 部分 : 标准编 写 的基本规定》 执 行
在对 GB5083—1985 进 行 修 订 时 ,原标准框 架 未 做 大变 动,但删 除 了不属于 技术内 容 而只 属 于 政 令 方面的条 款 ,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 明 难以实现的内 容
对 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 容 现已 形 成专项国家 标准的条 款 ,改为引 用标准形 式 给出
同 时 ,增 加 了一些新的技术内 容
本标准从生效 之 日 起 ,同 时 代 替 GB5083—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