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 GB 763—90 代替 GB 763—74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规定环境条件下,高压电器长期工作时发热试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3kV 及以上,交流频率为 50Hz 的长期工作制电器。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组合电器、封闭式组合电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负荷开关、高压接触器等。 注:上述电器的特殊要求和附件(如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动机构、接触器、控制开关、辅助开关等)的发热,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下列电器不受本标准的限制: a.避雷器、熔断器、附加电阻、电力电容器、电流及电压互感器; b.特殊用途的电器。 2 引用标准 GB 11021 电气绝缘耐热性评定和分级 3 技术要求 3.1 电器设备的正常使用环境条件规定为:周围空气温度不高于+40℃, 海拔不超过1000m。 当电器设备使用在周围空气温度高于+40℃(但不高于+60℃)时,在符合本标准第3.2 条表2 规定的最高允许温度下,允许降低负荷长期工作。推荐周围空气温度每增高1K,减少额定电流负荷的1.8%。 当电器设备使用环境条件为风速小于 0.5m/s、日照强度大于 0.1W/cm2、周围空气温度+40℃时,其长期工作电流负荷应降低到额定负荷的80%。 当电器设备使用在周围空气温度低于+40℃时,在符合本标准第3.2 条表2 规定的最高允许温度下,允许过负荷长期工作。推荐周围空气温度每降低1K,增加额定电流负荷的0.5%,但其最大过负荷不得超过额定电流负荷的20%。 当电器设备使用在海拔超过1000m(但不超过4000m)且最高周围空气温度为+40℃时,制造厂应按 本标准第3.2 条表2 规定的允许温升 每超过100m(以海拔1000m 为起 点 )降低0.3%。 当电器设备使用地 点 的海拔和最高周围空气温度符合表1 的条件时,由 于周围空气温度降低值 足够 补 偿 海拔对 温升 的影 响 ,其额定电流值 可 以保 持 不变 。 表1 海 拔,m 1000 2000 3000 4000 最高周围空气温度,℃ 40 35 30 25 3.2 电器中 各 零 件、材 料 及介 质 的最高允许温度及温升 不应超过表2 中 所 规定的数 值 。 注:空气和 SF6 用作高压电器产 品 的介 质 时,其长期工作时的最高允许温度和温升 不需 限制。 表 2 序 号 电器零 件、材 料 及介 质 的类别1)、2)、3)、4) 最高允许温度℃ 周围空气温度为+40℃时的允许温升 K 空气中 SF6 中 油 中 空气中 SF6 中 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