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1
1 总则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 需要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b) 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与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 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 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法定要求
2 应用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
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由于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
如果进行了删减,而且这些删减仅限于本标准第 7 章的要求,同时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方可声称符合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5)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 GB/T19000 中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所出现的术语“产品”,也可指“服务”
4 质量管理体系 4
1 总要求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组织应: a)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整个组织中的应用(见 1
2); b) 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