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两高意见”须注意十二个问题■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权钱交易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
虽然刑法对受贿犯罪的定罪处罚有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有一些具体规定,但对这些受贿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没有涉及能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犯罪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为加大对权钱交易腐败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教育、警示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自律,“两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本着立足实际、依法稳妥的原则,制定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问题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一方面,这些明确具体规定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加强自律,避免受贿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这些明确具体规定为司法机关有效查处这些新型受贿犯罪案件提供了及时、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
《意见》所规定的受贿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新情况,在定罪方面容易产生分歧
与传统受贿犯罪形式相比,这些受贿行为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且数额较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
它们与传统受贿犯罪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尽管手法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并没有差别,都是权钱交易
《意见》对这些新型权钱交易腐败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很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紧迫而突出的适用法律依据问题
同时为便于办案中对具体案件的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