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2 - 2007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报批稿)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hysical agents 2007-04-20 发布 2007-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GBZ 2.2 - 2007 前 言 本标准第13 章、第14 章和第15 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 GBZ 2.2 - 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订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包括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