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伙 企 业 中 GP 和 LP 的 权 力 与义务 第十二条 合 伙 人入伙 的 条件和 程序 ( 一 ) 普 通 合 伙 人 的 入 伙 条 件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且 需 同 时 满 足 : 1
普 通 合 伙 人 总 出 资 额 应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2
向 合 伙 企 业 缴 付 的 出 资 必 须 来 源 合 法 ; 3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投 资 风 险 有 充 分 认 知 , 对 本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自 愿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 4
其 团 队 具 有 丰 富 的 投 资 经 验 和 良 好 的 资 产 管 理 能 力 ; 5
自 愿 承 担 本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的 其 他 权 利 和 义 务 ; 6
普 通 合 伙 人 为 自 然 人 时 , 不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因 贪 污 、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 或 者 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 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五 年 , 或 者 因 犯 罪 被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五年 ; ➢ 担 任 破产 清 算 的 公 司 、企 业 的 董 事 或 者 厂 长 、经 理 , 对 该 公 司 、企 业 的 破产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 自 该 公 司 、企 业 破产 清 算 完 结 之 日 起 未 逾 三 年 ; ➢ 担 任 因 违 法 被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关 闭 的 公 司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并 负 有个 人 责 任 的 , 自 该 公 司 、企 业 被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逾 三 年 ; ➢ 个 人 所 负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