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 ISP98 1998 备用信用证统一惯例 总则 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 1.01范围和适用 a.本规则旨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履约、融资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b.备用信用证或其它类似承诺,无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用于国内或国际,都可通过明确的援引而使其受本规则约束。 c.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可以明确地变更或排除其条款的适用。 d.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在下文中简称"备用证"。 1.02与法律和其它规则的关系 a.本规则在不被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b.在备用证也受其它实务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1.03解释的原则 本规则在以下方面应作为商业用法进行解释: a.作为可信赖和有效的付款承诺的备用证的完善性; b.在日常业务中银行和商界的习惯做法和术语: c.全球银行运作和商业体系内的一致性;及 d.在解释和适用上的全球统一性。 1.04本规则的效力 除非文本另有要求,或明确地进行了对本规则的修改或排除,本规则作为被订人的条款,适用于备用证、保兑、通知、指定、修改、转让、开立申请或下述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 i.开证人; ii.受益人(在其使用备用证的范围内); iii.通知人; iv.保兑人; V.在备用证中被指定并照其行事或同意照其行事的任何人;及 vi .授权开立备用证或同意适用本规则的申请人。 1.05有关开证权力和欺诈或滥用权利提款等事项的排除 本规则对下述事项不予界定或规定: a.开立备用证的权力或授权; b.对签发备用证的形式要求(如:署名的书面形式);或 c.以欺诈、滥用权利或类似情况为根据对承付提出的抗辩。 这些事项留给适用的法律解决。 一般原则 1.06备用证的性质 a.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需如此写明。 b.因为备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c.因为备用证是独立的,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i.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ii.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iii.在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或 iV.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d.因为备用证是跟单性的,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e.因为备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