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 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 有有效 的工商 行政 管理部 门 核发 的营 业 执照。注 册 资金 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 相适应,具体 要 求 详 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 本条件》(附件 2,以下简称《基 本条件》)。 第六 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 合 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 准的要 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 型式试验的,必须经 符 合 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 格。 当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 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 准修 订 后 ,应按照修 订 后 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 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 准修 订 内容 较 多 ,变 化 较 大的,经 专 家论 证 确有必要 时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 要 求 重新 进 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 条 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 纸 和技术文 件,并符 合 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 准的要 求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 文 件,须经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 格。 第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