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8 月18 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该制度。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问题。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 实、完 整 地 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 况 ,也不利于衡 量管 理者 的经 营业绩 。另外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 合 收入的定 义 ,即 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 终 会导 致 净资产的增 加 ,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 纳 了上 述 第 二 种观 点 ,即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 以 反映,以 完 整 地 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 展情况 。 (二 )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 应当区 分无条 件 捐赠和附 条 件 捐赠分别 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 据 捐赠合 同或 者 协议 是否 附 有对捐赠资产的使 用设 置 限制条 件 ,通 常 可 以 区 分为无条 件 捐赠和附 条 件 捐赠。对于无条 件 的捐赠,国际 上 一般 都 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 确认收入。但是,对于附 条 件 的捐赠,则有不同看 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 条 件 的捐赠,在所 附 条 件 满 足 之前 不能 确认收人。按 照 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 条 件 捐赠时 ,应当首 先 将其计入“递 延 收入(或 者 递 延 收益 )”,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