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学院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第一篇:水电学院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水电学院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我院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以及河海大学《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河海委组[2004]18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院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一、党费收缴1、凡有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中的规定部分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⑴缴纳党费的基数在职党员:职务工资、职务津贴、国家津贴之和扣除所得税。离退休党员: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⑵缴纳党费的比例:基数为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基数的0.5%;基数为400至600元(含600元)者,缴纳基数的1%;基数为600至800元(含800元)者,缴纳基数的1.5%;基数为800至1500元(含1500元,税后)者,缴纳基数的2%;基数为1500元以上(税后)者,缴纳基数的3%。2、研究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1.00元。3、本科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50元。4、在校已停发工资但组织关系未转出的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暂按停发工资前的标准缴纳,自愿多缴不限。5、没有经济收入或缴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第1页共12页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7、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8、党员工资收入中规定的应缴纳党费的基数部分增加后,应以新的基数为准,从增加工资的当月起,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9、党员自愿一次缴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党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组部,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10、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11、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12、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二、党费管理1、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在每季度结束前一周将本季度所收党费全额上缴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各支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至20日将本季度所收党费全额上缴到院党委。党费存入校财务处专用帐户。2、每年年初党委组织部将上年度40%的党费按比例返还给党委,作为校党委的下拨党费;党费的15%上缴XX省委教育工委,其余45%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管理。3、各支部要加强党费管理,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4、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公布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委和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第2页共12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5、党委每年将对各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三、党费的使用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的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⑴培训党员;⑵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⑶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⑷奖励主题教育、最佳党日活动;(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3、使用和划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4、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本规定由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