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学院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第一篇:水电学院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水电学院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我院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以及河海大学《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河海委组[2004]18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院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1、凡有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中的规定部分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⑴缴纳党费的基数在职党员:职务工资、职务津贴、国家津贴之和扣除所得税
离退休党员: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
⑵缴纳党费的比例:基数为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基数的0
5%;基数为400至600元(含600元)者,缴纳基数的1%;基数为600至800元(含800元)者,缴纳基数的1
5%;基数为800至1500元(含1500元,税后)者,缴纳基数的2%;基数为1500元以上(税后)者,缴纳基数的3%
2、研究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1
3、本科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
4、在校已停发工资但组织关系未转出的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暂按停发工资前的标准缴纳,自愿多缴不限
5、没有经济收入或缴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1页共12页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7、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中规定的应缴纳党费的基数部分增加后,应以新的基数为准,从增加工资的当月起,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