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17号)和《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闽政移文[2007]43号),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市移民办负责全市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等,负责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规划的实施,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初验总结
第三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民意、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四条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
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的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内的具体内容不得自行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在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将变更项目内容在项目所在村公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向市第1页共8页移民办上报变更项目和变更的具体内容,说明变更理由
由市移民办审核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的类型第八条规划包括资金直补规划、项目扶持规划和预备项目规划
第九条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原迁移民编制资金直补规划
资金直补规划内容包括直补对象的确定、资金发放的程序、方式、标准、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