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 02C— 058: 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10-10 发布 2005-12-01 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7. 收费 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 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和 O类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以下简称灯具),包括前照灯、前雾灯、后雾灯、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等。本规则不适用于回复反射器。 2 .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型式)划分原则 4.1.1.1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具有同一功能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灯具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型式): 1)光源类型; 2)光学系统的特性(除配光镜反射镜外通过反射、折射和/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3)配光镜、反射镜、配光镜涂层材料; 4)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 5)转向灯、制动灯、侧标志灯的类别; 6)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按照其照明区域划分的不同类别; 4.1.1.2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但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同一型号样灯2只,对于有附加功能的灯具,还应提供试验所需的附加装置样品1套。 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