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海南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规范和推进我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及其诊疗活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财务制度》《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医院准入权限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准入权限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海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 3—台,接入全省互联网医院监管数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六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自行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医院,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可同时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第七条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第八条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为同一设置申请人。以远程医疗中心为依托独立设置的、以互联网诊疗服务为主的互联网医院,应在省内划定的重点产业园区内设置。第九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 4—(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