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5 年12 月26 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 年10 月29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行业规范 第三节 售后责任 第三章 消费者协会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检验检疫、卫生、医药、建设、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省、市、县、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委员会,下同)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确定其工作机构编制
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交通、医疗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六条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支持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