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04年 5月 12日湖州市人民政府湖政发(2004)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前款所称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机构。市公积金中心在各县设立分中心;在各区设立业务管理部。 市公积金中心与县分中心、区管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