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GA95-2015 本 标 准 的 第 4~ 7 章 、第 9 章 为 强 制 性 的 , 其 余 内 容 为 推 荐 性 的
本 标 准 按照 GB/T 1
1—2009 给出的 规则起草
本 标 准 代替 GA 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和GA 402—2002《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本 标 准 以 GA 95—2007 为 主,整合了 GA 402—2002 的 部分内 容 ,与 GA 95—2007 相比较,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 准 名称;——修改了标 准 的范围(见第 1 章 , 2007 年版的 第 1 章 );——增加删减和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 2007 年版的 第 3 章 );——增加了对灭火器用户的 要求(见 4
1);——修改了对维修机构的 授权要求以及责任(见4
2,2007 年版的 4
3);——增加了维修机构应获得相应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要求(见 4
3);——增加了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 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及对其 维修活动进行监督的 要求(见 4
5);——增加了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再 充 装 应取 得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督管理部门 的 许 可 的 规定(见4
6);——删除了对维修能 力 检 验 的 实 施 机构的 要求(见 2007 年版 4
4);——修改了对维修场所 的 要求(见 5
3,2007 年版的 5
4);——合并 和修改了对维修设 备 和检 验 设 备 的 要求(见 5
2, 2007 年版的 5
3);——修改了对维修人 员 的 要求(见 5
3, 2007 年版的 5
4);——修改了维修质量 管理的 要求(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