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GA95-2015 本 标 准 的 第 4~ 7 章 、第 9 章 为 强 制 性 的 , 其 余 内 容 为 推 荐 性 的 。 本 标 准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起草。 本 标 准 代替 GA 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和GA 402—2002《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本 标 准 以 GA 95—2007 为 主,整合了 GA 402—2002 的 部分内 容 ,与 GA 95—2007 相比较,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 准 名称;——修改了标 准 的范围(见第 1 章 , 2007 年版的 第 1 章 );——增加删减和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 2007 年版的 第 3 章 );——增加了对灭火器用户的 要求(见 4.1);——修改了对维修机构的 授权要求以及责任(见4.2,2007 年版的 4.1、4.2 和4.3);——增加了维修机构应获得相应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要求(见 4.3);——增加了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 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及对其 维修活动进行监督的 要求(见 4.5);——增加了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再 充 装 应取 得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督管理部门 的 许 可 的 规定(见4.6);——删除了对维修能 力 检 验 的 实 施 机构的 要求(见 2007 年版 4.4);——修改了对维修场所 的 要求(见 5.1.1、5.1.2 和 5.1.3,2007 年版的 5.1.1、5.1.3 和 5.1.4);——合并 和修改了对维修设 备 和检 验 设 备 的 要求(见 5.2, 2007 年版的 5.2 和 5.3);——修改了对维修人 员 的 要求(见 5.3, 2007 年版的 5.4);——修改了维修质量 管理的 要求(见 5.4, 2007 年版的 5.5);——删除了维修条 件 检 查 判 定规则(见 2007 年版的 5.6);——修改了维修前 的 检 查 记 录 的 要求(见 6.1.1, 2007年版的 6.1.1);——修改了维修程序 (见 6.1.2, 2007 年版的 6.1.2);——增加了维修前 检 查 的 要求(见 6.2);——增加了拆 卸 灭火器后 的 检 查 要求(见 6.3.2和6.3.3);——增加和修改了对灭火剂 回 收 处 理的 要求(见6.4,2007 年版6.2.2);——修改了水 压 试 验 要求(见 6.5, 2007 年版 6.3);——修改了可 更 换 零 部件的 要求(见 6.6, 2007 年版的 5.5.8 和 6.5);——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