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烟 叶 工 商 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的监督,规范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交接的烟叶是指烟叶经营单位备货待售的烟叶和卷烟工业企业或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批准有烟叶经营权的复烤加工企业采购的烟叶。 凡已验收并进入烟叶复烤加工企业(或复烤加工点)和卷烟工业企业的烟叶、调拨过程中供需双方备货的烟叶,均列入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范围。 第三条 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的监督抽查与检验以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和标准为依据,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各烟草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和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人员在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受检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全行业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 2 工作,并发布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情况通报。每年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行业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国家局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当年度全国各地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及其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关省级局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制定本辖区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方案,并组织成立由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省级工业公司和烟叶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等参加的检查组,承担当年度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 有关省级局主管部门每年应于 7 月底前将抽查实施方案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并负责将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执行情况和抽查结果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本辖区的有关单位和企业通报。 第七条 承担全行业监督抽查任务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人员应是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应水平的烟叶分级专家。承担各省(区、市)监督抽查任务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人员由各省级局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国...